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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刑事诉讼法》第98条落地实施 遏制超期羁押乱象的建议

2026年03月05日 17: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案件到了检察院都半年了,也不见向法院提起起诉,如今一点动静都没有,我们家属在外面干着急,请问许律师,怎么办?”这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家属经常会与律师唠叨的问题。

法律不是摆设,办案期限有红线。《刑事诉讼法》正是规范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等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而这些规则并不能随意突破或改变。但现实呢?“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查”、“重大疑难”...这小丢丢的理由一用,期限就可能一延再延,司法实践中,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仍未根除。《刑事诉讼法》第98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若无法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且需继续查证、审理的,可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该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中,完全处于“纸面运行”状态,超期羁押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监督失灵,辩护人控告无门,当羁押必要性审查沦为形式,公民自由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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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梳理后发现,刑诉法第98条难以落地,核心是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部分办案机关仍将破案率、定罪率作为核心考核重点,潜意识里认为“羁押”能更高效固定证据、推进案件,忽视了程序正义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第98条的重视程度不足;

二是适用标准不明确,法条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界定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办案机关可随意以“案件复杂”“可能影响侦查”为由拒绝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刚性约束;

三是监督、纠错、问责机制失灵。法律不仅设置了羁押期限,还建立了相应的法律监督与纠错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条文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持续监督职责,要求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动态评估羁押是否有继续必要,如无必要应及时纠正。可实践中,某些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完全缺失,即使有也仅是口头、没有书面纠正为主,缺乏强制执行力,对于未依法适用第98条的办案人员,也没有明确的惩戒标准,难以形成震慑;

四是律师辩护权保障不足,律师依据第98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常面临“申请难、答复慢、驳回率高”的问题,即便被驳回,也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难以推动法条落地。

为切实推动刑诉法第98条从“纸面”走向“实践”,有效遏制超期羁押乱象,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基层实务需求,提出如下建议:

1. 强化监督问责,转变司法理念。将“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杜绝超期羁押”纳入公检法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核心考核指标,与破案率、定罪率同等权重,且直接与办案人员评优评先、职级晋升挂钩,同时明确问责规制,对故意规避法条适用、导致超期羁押的办案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绩效考核降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 优化事中监督,重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在2012年修订之时就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理念的转变,部分地区的审前羁押率有所下降。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样态与立法初衷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存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被动性、门槛过高,审查的标准模糊不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有权申请启动审查,但往往也难以提供能够充分证明“无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加之大多数办案人员通常会出于“怕担责”的保守心态,更倾向于采取“一捕到底”的处理方式,导致申请被驳回的决定。

对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主动性和常态化,降低申请启动的门槛,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范围,简化申请流程;其次,启动审查后避免过于依赖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听取办案单位的意见,这种审查方式极易受到侦查机关“有罪化”叙事的影响,辩护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很难受到同等的重视。推行“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机制,并强化律师参与,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全面介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

3.保障辩护权利,畅通救济渠道。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享有复议、复核权,从公平的角度而言,也应当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驳货后有同等的救济权利。

其次,明确律师依据刑诉法第98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办案机关必须在7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并详细说明同意或驳回的具体理由,杜绝“口头答复”“拖延答复”;对于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律师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需在15日内作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办案机关及时整改,确保律师辩护意见能真正发挥作用。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唤醒刑诉法第98条的有效实施,不仅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的重要守护,更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环节。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法条在基层的落地困境,通过制度完善、流程优化、监督强化,推动纸面正义转化为实质正义,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温度,也让司法实践更贴合民生需求,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文/湖南省政协委员陈其芳、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许小军)

本文为政协委员社情民意,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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