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违法责任调查:建设单位主导下的多方违规行为分析
2026年01月29日 15:08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李志刚 点击:次
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作为河南省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600 万元,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该工程由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采用打井取水方式为子房湖补水,要求每口井出水量不低于 30 立方米 / 小时,工期 60 天。然而,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工程在规划、审批、施工等多个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单位、审批监管部门、参建单位等多方主体的责任。
本次调查基于公开的招投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全面梳理该工程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明确各相关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和公众监督提供事实依据。
一、工程基本情况与违法现状
1.1 工程概况与建设背景
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云台山镇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建设单位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为通过打井方式为子房湖补充水源,项目总投资约1600 万元,计划工期 60 天。


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 1599.64 万元,项目经理为冯军山。该公司具有国土部颁发的钻探甲级资质和河南省供水协会颁发的水井施工一级资质,是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下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工程在招标前已经开展了水文调查服务项目,该项目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 57 万元,采购内容包括 "专项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编制",含水文地质调查、遥感解译(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同位素示踪等内容。
2.2 违法现状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在多个关键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核心审批手续缺失。该工程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心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了招投标程序并即将进入施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而该工程作为经营性取水项目,明显不符合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的例外情形。
第二,涉嫌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该工程位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属于重点保护区范围,按照规定应当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该工程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第三,存在 "未批先建" 风险。虽然目前尚未发现该工程已经实际开工的直接证据,但根据招投标进度,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9 日,公示期结束后即可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考虑到该工程的核心审批手续明显缺失,存在极大的 "未批先建" 违法风险。
二、规划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2.1 风景名胜区规划符合性审查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调查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规划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该补水工程虽然与景区水资源保护相关,但其建设方式(大规模打井取水)可能对景区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经过严格的规划论证。




核心景区建设限制。根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虽然该工程不是建设水库,但其打井取水的方式可能涉及对地下水资源的大规模开采,需要评估是否属于 "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
2.2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违法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该工程在选址审批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未履行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程序。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而该工程在公开的招投标文件中,并未提及已经过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选址方案未经核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虽然该工程不属于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但其作为可能对景区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水工程,其选址方案应当经过相应的核准程序。
三、审批流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1 取水许可审批缺失
取水许可审批是该工程最核心的审批环节,但调查发现该环节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该工程作为经营性的景区补水项目,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而该工程在公开信息中并未提及已经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取水规模与用途违法。该工程要求每口井出水量不低于 30 立方米 / 小时,属于大规模取水。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 20000 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此大规模的取水必须经过严格的水资源论证和审批程序。
3.2 环境影响评价违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该工程在环评方面存在明显违法: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该工程位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属于环境敏感区域,其打井取水行为可能对地下水资源、地质结构、生态环境等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风景名胜区环评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该工程在公开信息中未提及已制定相关方案。
3.3 规划许可审批违法
该工程在规划许可方面存在多重违法: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河南省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而该工程在公开信息中未显示已取得相关规划许可。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该工程作为在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景区规划要求。
3.4 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缺失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应当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但调查发现:
项目立项手续缺失。该工程在公开信息中未显示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根据旅游开发项目核准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缺失。虽然该工程已经完成了水文调查服务采购,但公开信息中未显示已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四、施工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1 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明知审批手续不全仍推进项目。作为建设单位,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环评批复、规划许可证等核心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合法手续的要求。
规避法定审批程序。该工程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均未提及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反而通过先行开展水文调查服务、组织招投标等方式,试图规避正常的审批程序。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单位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反了景区管理规定。
4.2 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4.2.1 施工单位的责任
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作为潜在的施工单位,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在明知手续不全情况下参与投标。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钻探企业,应当明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打井取水工程需要完备的审批手续。但其仍然参与投标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协助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嫌疑。
可能存在违法转包风险。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为转包。虽然目前尚未发现转包证据,但该公司需要确保在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或分包。
4.2.2 监理单位的责任
虽然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尚未确定,但根据工程建设的一般程序,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未履行监理职责。如果监理单位在明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同意开工,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规定。
未制止违法施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制止违法施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3 设计单位的责任
虽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尚未确定,但从水文调查服务采购信息可以看出,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可能出具虚假技术报告。如果设计单位在明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然出具符合要求的技术报告或设计文件,将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3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违法代理无审批手续的项目。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核实委托招标项目是否具备合法手续。但在该工程核心审批手续明显缺失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并组织招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存在不良记录。根据公开信息,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 2019 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中结果不合格,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停止委托。这表明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五、监管措施中的失职行为
5.1 水利部门的监管失职
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该工程中存在明显的监管失职:
未履行取水许可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该工程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完成招投标,水利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监管。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利部门应当对该工程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但目前未见相关审批记录。
未执行景区水资源保护职责。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内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等工作。但该工程在景区核心区进行大规模打井取水,水利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
5.2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失职

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方面存在明显失职:
未履行环评审批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该工程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属于环境敏感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监管,但目前未见环评审批记录。
未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该工程的打井取水行为可能对景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生态环境部门未能及时介入监管。
5.3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监管失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方面存在监管缺失:
未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职责。根据《河南省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但该工程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仍能进行招投标,规划部门的监管明显不到位。
未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相关部门核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该工程的选址进行审查,但未见相关审批记录。
5.4 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管失职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
未履行景区内建设项目审核职责。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但该工程在未经过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投标,景区管理委员会明显失职。
未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由设立该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反景区保护规定。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景区管理委员会未能阻止该工程的违法建设,违反了景区保护的基本要求。
六、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界定
6.1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首要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行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未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未经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事责任:如果该工程的违法建设对景区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等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该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6.2 审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各审批监管部门存在监管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部门的责任:
未履行取水许可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监管,导致违法取水行为发生,应当承担监管失职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
未履行环评审批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开展生态环境监督,导致景区环境可能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监管失职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责任:
未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景区管理部门的责任:
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由设立该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在明知或应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参与建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的责任:
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明知或应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参与投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或违法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中标后明知手续不全仍进行施工,将构成违法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在明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同意开工或未制止违法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应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的责任:
如果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设计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组织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6.4 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开采活动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相关责任人在该工程的违法建设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七、违法责任的认定依据与执法建议
7.1 违法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该工程违法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制度)、第六十九条(违法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评审批要求)、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活动要求)、第四十条(违法建设的处罚)、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法的处罚)。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五条(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第九条(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第十三条(建设活动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7.2 执法建议与行动方案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执法行动:
第一,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一切施工准备活动,封存相关设备和材料,等待进一步处理。
第二,全面调查取证。由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景区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工程的审批手续、施工准备、招投标过程等进行全面调查,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依法进行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对建设单位、审批监管部门、参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四,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调查发现相关责任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恢复原状。责令建设单位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恢复景区原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第六,加强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水许可、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八、结论与建议
8.1 主要结论
通过对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的全面调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在规划、审批、施工执行、监管等多个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 "未批先建" 案件。该工程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心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已经完成招投标程序并即将进入施工阶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违法责任的认定上,建设单位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其明知审批手续不全仍推进项目,规避法定审批程序,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各审批监管部门存在明显的监管失职,水利部门未履行取水许可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环评审批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未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职责,景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景区内建设项目审核职责;参建单位在明知或应知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参与建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2 对相关部门的建议
对执法部门的建议:
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调查报告,立即对该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下达停工通知书,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严格依法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对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处罚到位,起到警示作用。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针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监管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环评、规划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一切施工准备活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补办取水许可、环评、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承担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对公众监督的建议:
加强社会监督。公众应当关注该工程的处理进展,通过合法渠道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参与环境维权。如果发现该工程对景区环境造成损害,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
推动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该工程的处理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云台山子房湖补水工程违法案件反映出当前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监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法,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让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造福子孙后代。
(本人姓名:李志刚 电话:1853569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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